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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1 閱讀次數:13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調整制定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是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中藥飲片五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含了中成藥和民族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包括了尚處于談判協議有效期內的藥品;中藥飲片部分包括醫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飲片范圍以及地方不得調整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飲片范圍。為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范圍進行了限定。
現將《藥品目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支付管理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指導、做好統籌協調,逐步推進省域范圍內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管理政策趨向統一。對有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的目錄新準入藥品,以及有仿制藥的協議到期談判藥品,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按照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水平對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制定統一的支付標準。
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在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醫保基金的負擔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藥品目錄》甲乙類藥品相應的支付辦法。對規定有限定支付范圍的藥品,要制定審核支付細則,并加強臨床依據的核查。
參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的要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師開具的中成藥處方和中藥飲片處方,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各統籌地區要建立醫保協議醫師制度,加強對醫師開具處方資格的核定管理。
二、明確地方權限
各地應嚴格執行《藥品目錄》,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對于原省級藥品目錄內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內逐步消化。消化過程中,各省應優先將納入國家重點監控范圍的藥品調整出支付范圍。
對于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上市的民族藥品,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范圍。各省調整民族藥品的情況應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后向社會公開。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是從有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中經專家評審產生的。對于其他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中藥飲片,可由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范圍,但不得增加目錄中規定的不予支付的飲片。
對于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制劑,可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牽頭,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的基金負擔能力及用藥需求,經相應的專家評審程序,制定納入本省(區、市)基金支付范圍的醫院制劑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限于特定醫療機構使用。
《藥品目錄》中的中藥飲片、各省(區、市)調整的民族藥品、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的支付管理辦法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自行制定。
三、做好落地實施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按規定將《藥品目錄》內藥品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并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醫院制劑的編碼統一管理。
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相關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
四、談判準入藥品
國家醫保局將對經專家評審確定的擬談判藥品按相關程序進行談判,達成協議的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具體名單及相關要求另行發布。
各地在《藥品目錄》組織落實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別向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本目錄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一、凡例.pdf
二、西藥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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